家美國際金融大樓裝潢暨修繕施工管理辦法
一、為維護本大樓公共設備之完整及全體住戶之權益,確保各戶人、物安全、並維護環境衛生與建築設施整體造型,特依管理規約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各住戶及區分所有權人進行室內整修或裝潢時應遵守本辦法,並應對委任之裝潢公司有違反本辦法之行為,負共同監督責任(裝潢公司泛指執行裝潢或裝修行為之人)。
三、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之室內裝修,應委託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逕向市政府建管處申請;並持核准文件向管委會辦理裝潢申請手續,須接受管委會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監督及檢查,不得拒絕或阻礙。
四、為有效約束裝潢承包商,在施工期間因不慎而毀損公共設施與鄰戶設備,以及造成環境污染等,裝潢戶需向本大樓管委會繳交裝潢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整(整修或修繕戶繳交新台幣壹拾萬元整),收據如附件二之一,完工經檢查認可後無息退還。
五、裝潢保證金支票抬頭為:家美國際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支票付款日應以申請當日起三日內為限。
六、裝潢戶與承包商於施工前三日提出申請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之二,並需共同簽具裝潢承諾書,如附件二之三,承包商並繳交身份證影本及公司執照影本。
七、各住戶於裝潢(修繕)施工時應有效約束承包商遵守下列規定:
(一)樑、柱、管道間、消防設備不得異動,消防撒水頭不得拆除或移位。
(二)外牆不得加設鐵窗、鐵架或其他凸出牆面之固定物。
(三)不得將砂石、水泥等物傾倒入落水管或馬桶水槽內(經查屬實,除罰款外,並需負責維修恢復原狀)。
(四)平時不得敲打牆壁、地板或噴漆(上膠),凡噪音及震動、產生異味之工程應予下班時間或假日施工,不得妨礙大樓辦公及安全之正常運作,如有違犯者,每次罰款參仟元整。
(五)施工時間之規定:
1.週一至週日每日工作時間為08:00~22:00(12:00~13;30午休時段不得施工),施工期間於每日收工時,應會同一樓櫃檯保全員實施安全檢查並做成記錄詳載於工作日誌內,方可離開大樓。
2.遷入或遷出時間為09:30~22:00,並請於三日前提出申請。
(六)電梯及停車位使用規定:
1.施工車輛不得停放地下室停車位違者每次處以新台幣參仟元整之罰金
2.上班時段08:30~09:30,中午用餐時段11:30~13:30,下班時段17:30~18:30,嚴禁使用電梯搬貨進出。
3.裝潢施工使用貨梯時(不得使用人員承載用電梯)申請人應提供貨梯內部保護面板,廠商使用若有損壞應照價賠償及負責現場清潔。
(七)廢棄物處理規定:
1.搬運砂石、碎材時請袋裝處理,避免隨處掉落影響環境清潔衛生。
2.施工期間垃圾裝袋後應先行堆置於裝潢戶室內,不得放置玄關外、門口梯間及走道等公共區域,違反者每次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整。(以書面通知不繳者以停工處理)
3.施工之大型廢棄物如未按規定自行清運者,每次罰款新台幣貳仟元整(以書面通知,不繳者以停工處理)。
4.施工期間必須每日檢視清理公共區域環境,並會同保全員檢查。
八、承包商應遵守下列規定事項:
(一)裝潢或裝修工程範圍需符合政府法令規定,施工時不得破壞主體結構,改變大樓外觀、管道系統,拆除或移設消防設備,經察覺即勒令停工,並要求恢復原狀後始可再施作。
(二)施工人員應配戴本大樓工作證(憑身份證向櫃檯管理員換取)若有遺失則需賠償新台幣貳百元整工本費。
(三)施工人員嚴禁在室內或公共區域大聲喧嘩,播放音響或惡性破壞公共安寧,並配合服務中心人員指揮。
(四)大型物品或機具攜出時,應經大樓管理人員檢查後始可放行。
(五)施工時如因不慎損及給、排水管線或電力設備以及其他公共設施,應立即修復,並通知服務中心機電人員作緊急處理。
(六)施工時禁止使用公共電源,如經發現並照相存證,第一次罰款參仟元整,第二次罰款兩倍,第三次罰款三倍,並立即停止施工作業。
(七)承包商或施工人員不得進入非承包工作地區,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本大樓內留宿。
(八)不得在本大樓內賭博、酗酒、鬥毆或隨地棄擲煙蒂、吐檳榔汁、便溺等行為,違者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整。
(九)承包商不得在本大樓內任何區域張貼廣告、散發宣傳單。
(十)室內裝修材料必須符合主管機關防火材料規定之要求標準,否則自負其責。
九、施工安全:
承包商對其所屬工作人員之安全應自行負責,發生任何不安全事故與本大樓無涉;因施工影響第三者之安全則應由裝潢戶與承包商共負連帶責任。
十、裝潢完工後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大樓管委會認可後,於五日內無息退還保證金。
(一)未損壞公共設施、走道、地磚、水電管線、消防、監控系統、改變大樓外觀等。
(二)未損壞鄰戶之財物及建築設施等。
(三)雖有損壞情事,但已修復並經驗收合格者。
(四)無堆置廢棄物,剩餘材料及各型工具。
(五)結清應繳之違規罰款及其他應負擔之費用。
(六)應檢附防火材料證明文件備查:即經濟部商檢局檢驗證明、防火材料證明、施工證明等文件。
十一、特別規定事項:施工前請先洽詢管委會確認,以免造成爭議。
(一)一樓店面廣告招牌必須以管委會規範為準,若未能遵守者將予以強行拆除,不得異議。
(二)一樓大廳之公司行號招牌製作,由管委會依規範統一辦理製作。
(三)各住戶信箱標示公司名稱,由管委會統一製作。
(四)違反本辦法各款規定,經口頭糾正制止不從者,除按規定罰款外,本大樓管理服務中心得隨時禁止該包商進場施工。
十二、本辦法授權管理委員會修訂,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以為共同遵守。
十三、本辦法訂定通過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