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9日 星期五

家美國際金融大樓管理規約

家美國際金融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訂定規約條款如下,本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含進出本大樓之所有使用人)均有遵守之義務:


第 一 條:本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本規約效力及於本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含進出本大樓之所有使用人)。

本大樓之範圍如使用執照(82使字第二八九、二九0號)中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標的物件),如附件一。

第 二 條: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本大樓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后:

1.專有部分:係指編訂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2.共用部分:係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3.約定專用部分:本大樓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約定專用權責區分所有建號列冊由管理委員會保存。

4.約定共用部分:本大樓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本大樓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共用部份,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

三、本大樓周圍上下及外牆面為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四、下列各目所列之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必要,得無償使用該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

1.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工作者。

2.台灣電力公司。

3.自來水機構。

第 三 條: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室內裝修管制

一、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室內裝修,應委託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有關裝潢暨修繕施工管理辦法,如附件二。

二、 室內裝修施工前,應先向管理委員會報備(報備單格式如附件三)。施工期間,不得拒絕或阻礙管理委員會或建管、消防、勞檢、環保等單位之監督及檢查。

三、 室內裝修行為,嚴禁下列行為:

(一)妨礙或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二)占用或損壞本大樓共用部分或擅自移裝共用設備。

(三)擅自增設夾層或於庭院、空地、陽台、平台等類似空間違章搭建構造物。

四、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督促室內裝修從業者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期間,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及消防法令規定,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油漆房間、家具時嚴禁使用明火。

(二)不得隨意在共同走廊、樓梯間、門廳、法定空地、防火巷等處堆置建材或工程廢棄物,並嚴禁從陽台或窗戶高空拋(倒)物。搬運建材或垃圾後應負責隨時打掃,維持清潔。

(三)施工時應關閉分戶門,平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不得從事敲、鑽、鑿、鋸等產生嚴重噪音之施工活動。

五、 如因室內裝修過程導致共用部分,公共設施或相鄰住戶之管道阻塞、滲漏水、停水停
電、物品損毀等情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即時修護並承擔相對之賠償責任。

第 四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由具有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如主任委員不召集會議時,召集人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產生。召集人任期一年。

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三、 下列各目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

1、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2、本大樓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3、本大樓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4、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5、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6、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行為及設置電台、基地台之決定。

7、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四、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五、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其意見。

六、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七、區分所有權人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如附件四。

八、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除本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十、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十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二、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1.開會時間、地點。

2.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占之比例。

3.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第 五 條: 本大樓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

規約、會議紀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時,不得拒絕。閱覽辦法如附件五之「家美國際金融大管理委員會文件之閱覽辦法」。

第 六 條: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及職務委員之資格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大樓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互選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人數比例區分所有權人應超過二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員會組成人數、任期、資格及選任、解任辦法之相關規定,詳如附件六之「家美國際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管委會組織章程。

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名。

二、副主任委員二名。

三、財務委員一名。

四、稽核委員一名。

五、總務委員一名。

六、公關委員一名。

七、委員十四名。

前項委員名額,合計為二十一名,一至六款為常務委員。委員名額之分配:金星為十一名,銀星為十名,以分區(棟)方式選舉,並於選舉前十日由召集人公告。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任之。

管理委員可由其委任之直系親屬或配偶任之。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第 七 條: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三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休會期間遇有緊急事務或設備維修事項時,得召集常務委員會議處理之。

二、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 委員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四、管理委員會議及常務委員會議召開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如無法出席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主持之,若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出席主持會議,則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主持之。

五、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1.開會時間、地點。

2.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3.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第 八 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權限。

一、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三、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四、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設置財務、稽核、總務、公關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襄助主任委員執行會務。

五、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六、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公共資產列管等事務。並於每月十五日前公佈上月收支狀況報告表。

七、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第 九 條: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委會繳交管理費。

二、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如附件七之「家美國際金融大樓管理經費收支管理暨採購作業辦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及視實際執行情形酌予調整修訂之,經公告十五日期間內,無住戶書面表示異議時為通過,並溯及自公告日起發生效力。

三、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

第 十 條: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二、管理費用途如下:

1.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2.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或使用償金。

3.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4.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5.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6.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會計師、地政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7.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三、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1.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2.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3.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4.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第十一條:共用部分修繕費用之負擔比例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公共基金不足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十二條: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

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就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使用方式,應依本大樓租、借使用管理辦法申請,

如附件八,並授權管理委員會執行。

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租、借使用,應依前項管理辦法向管委會申請,採

取『使用者付費』原則給付償金。其租借所得償金之用途,依第九條第二項之管理費用途為之。

有關本大樓公共管道間施工管理辦法,如附件九。

第十三條:約定專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使用償金繳交或給付。

共用部分之約定專用者或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者,應繳交或給付使用償金。使用償金之金額及收入款之用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管理委員會定之。

第十四條: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限制

一、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第十五條: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十六條:糾紛之協調程序

一、本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糾紛時,由管理委員會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以管轄本大樓所在地之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十七條: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行為時,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情事;違反第二項規定,於他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時,有拒絕情事;經協調仍有妨害或仍予拒絕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違反第三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有拒絕情事時,亦同。

2.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有任意變更本大樓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之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時,應予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並限期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3.住戶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者,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4.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之使用方式有違反使用執照及規約之規定時,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要求其回復原狀。

5.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有破壞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等行為時,應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二、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1.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2.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3.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三、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十八條:其他事項

一、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使用規則。

二、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其格式如附件十。

三、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四、 區分所有權人應在租賃(或使用)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並應向管理委員會提切結書,其格式如附件十一。

五、為確保本大樓建築物之整體外觀,維護全體住戶之權益,本建築物之正、側、背面(除建設公司原配有設備)不得有擅自破壞或作增建改造及裝設固定、非固定構造物,如有違反規定,管理委員會得以制止或派員逕行拆除,亦得訴之法律強制拆除,違反人同意絕不主張任何抗辯或異議,並願負擔拆除所需費用(含訴訟費及律師費)及回復原狀所需費用。

六、 為維護大樓整體觀瞻,住戶對於建築物之外牆及周圍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或其他類似行為,不得任意加設廣告招牌、鐵窗、鐵架或其他凸出外牆之固定物,如有擅自加裝者,管委會得強制其拆除,拆除費用由該戶負擔。廣告招牌及信箱設置

管理辦法,如附件十二。

七、住戶及訪客進入本大樓時,應依門禁管制管理辦法如附件十三,辦理登記換證手續,

並不做妨害本大樓良好秩序及管理人員執行管理之行為。

八、住戶停車應遵守本大樓停車場管理辦法,如附件十四,不得在禁止停車之空間停放車輛。

九、為維護本大樓清潔衛生必須依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之規範辦理,如附件十五。

十、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一、本大樓公告欄設置於各棟一樓大廳。

第十九條:本規約對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含員工)及受讓人、繼承人、管理人或承租人均生同等效力並應遵守;住戶如有違反本管理規約相關規定,如經管理委員會調處或制止仍不改善時,除報請主管相關或訴請法律處理外,管理委員會得暫停提供各項服務。

第廿條:本規約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規約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