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9日 星期五

家美國際金融大樓公共區域租、借用管理辦法

家美國際金融大樓公共區域租、借用管理辦法

一、為維護本大樓公共區域之完整與全體住戶之權益,各住戶(業主)或公務單位因公務、公益性或宣導性活動,擬租(借)用本大樓之公共區域,採遵循『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特依管理規約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可供住戶租(借)用之公共區域範圍、位置,由管理委員會議決後交服務中心繪製圖示並建冊列管。

三、公共設施租(借)開放時間及使用償金,由管理委員會制定後公告實施。

四、本大樓設有公告欄,由管理委員會規劃監督,並責成及授權服務中心配合管制,住戶如須使用應向管理委員會申請准許,經繳費後加蓋管委會印信方可張貼,否則服務中心得逕行拆除,以維整齊美觀。其收費標準由管理委員會訂之。

五、本大樓公共區域及空間不得任意張貼廣告或獨占使用。

六、公共區域租用規定:(收費區域)

(一) 由申請單位填寫申請表送管委會審核,如附件八之一,為維持大樓正常運作,管委會得依現況保有核准之權利。

(二)獲承租者須與管委會簽訂租用合約(以承租倉庫者為限),唯不得轉租,若經查證屬實即依規定取消承租資格,不得異議。

(三)倉庫租金收費標準由管理委員會依每年物價躉數適時調整訂定之,並由管理委員會於每年屆滿前二個月公告辦理標租事宜。租用期限最長為二年。

(四)租用倉庫不得作為辦公或作業場所,否則管委會有權解除承租合約。不得異議。

(五)承租費用以月繳方式收取,隨同每月管理費收費通知單送達各承租戶依規定繳納。

(六)有欠繳租金情事者管委會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未繳者即解除租約並求償租金。

(七)承租單位應繳交租用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整(使用完畢扣除積欠差額後無息退環),保證金收據格式如附件二之一。

(八)承租單位不得違反善良風俗及住戶管理規約相關法令,共同維護大樓之安全,應由承租戶簽具切結書負責,格式如附件八之二。

(九)租用期間禁止使用公共水電設備,如有疏失損及公共設備除應立即修護外,並應照價賠償。

(十)若屬短期租用者,其租用時間以大樓上下班時間為限,租用金額每小時以伍百元計價收費,非本大樓住戶則須報請管理委員會核准後為之,並予以加倍收費。

(十一)租用期間所產生之垃圾應立即清運,並維護公共區域之整潔,若有違反規定者由管委會派員清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內扣除。

七、公共區域借用規定(不收費區域):

(一)以辦理短期公益性或宣導性活動,且以不超過三天為限,申請單位於三天前填寫申請表,如附件八之一,經管委會核准後辦理。

(二)遵守借用相關規定事項,簽具借用承諾切結書,如附件八之二,服從管委會服務中心人員之指揮,若有不從或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管委會有權立即終止使用,爾後將不再核准借給該申請單位使用。

八、租(借)用期滿不再續約時,應由租(借)之住戶負責恢復原狀歸還,若有損壞應負賠償之責任。

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增修或廢止,並以公告日期生效後實施。本辦法訂定通過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